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打造好高效、勤政、廉洁的机关形象,保障各项工作,特制定《太谷县纪检监察工作者纪律》:
一、坚决维护、坚定执行政治纪律。
必须增强党性,主动、自觉、不断地改造主观世界,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与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用实际行动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不得有任何不利于党内团结、无益于党的声誉、有损于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和纪检监察干部风范的言行。
二、坚决维护、坚定执行组织纪律。
必须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自觉、主动、坚决地维护机关的整体团结和高效运转。不得自立门户、画地为牢、各行其事;不得互相掣肘、相互排斥、内讧内耗;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改变、变通、迟滞纪监“两委”做出的决定、决议和决策,以保障令行禁止;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结帮、划线、分派、划圈,以凝聚团队力量。
三、坚决维护、坚定执行工作纪律。
必须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应有的品质和应遵循的原则。正人先正己,打铁务必本身硬,工作中不得循私情、谋私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工作对象单位、尤其是涉案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在涉案单位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与涉案人员建立私交;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扣压举报信件、控告材料和来访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压案、拖案和推案不办;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从事任何有悖于纪检监察工作准则的活动。
四、坚决维护、坚定执行保密纪律
必须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要保持应有的敏锐性和警惕性,主动营造良好的执纪环境,建立良好的执纪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信访、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办案和检查动态、上级及本委领导批示和有关领导的批办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案件查办意图和方法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听、窥看不属于自己经办的案件材料;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形式为案件当事人的说情、打招呼,更不得主动为案件当事人周旋、开脱、说情;拟上案人员不得隐瞒与被查对象(含被查单位可能涉及人员)已有的亲戚、朋友、同学和战友关系,如有上述关系,本人要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或让非办案人员查阅相关文书材料(含作废的);不得与非办案人员议论在办案件的任何情况(内不言于亲,外不言于友);不得向被查对象泄露或提供有关案件的情况以及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
五、坚决维护、坚定执行机关纪律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率先做执行纪律和制度的模范,要用共同的行动打造执纪机关良好的形象,业已制定的各项规章是共同的行为规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违反,并要按机关要求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奋力争先,忠实履行好相应的职责,能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相应的贡献,能圆满完成各级党委、纪委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
纪检监察人员“十不准”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单位、企业借用财物、车辆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采取冷硬的态度对待来电来访群众。
5、不准越权办案和擅自对被调查人实施“两规”、“两指”及任何强制性措施,或擅自转移及改变调查对象、终止或延伸调查。
6、不准对被调查对象诱供、骗供、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或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
7、不准动用案件查处中所暂扣、没收的各种款项和物品。
8、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案件情况或者组织和其他办案人员的意见。
9、不准为自己或他人职务升迁走后门、打招呼、拉选票。
10、不准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消极言论及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